一、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法人能够做中国的商品期货吗?如果能做,具体都有什么限制呢?
可以做,如果外资企业的法人是老外的话,需要找一个有中国身份证的委托人签合同就可以了,必须找一个有身份证的委托人。
跟中国企业开法人户是一样的
有护照、没有身份证的外国人是不可以开户的,因为交易所的系统只认身份证
如有更多疑问,可登陆我的baidu空间 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都可以,具体的可以去查一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应该是不能做,应该需要有居民身份证! 没有限制 这方面和国内企业开户是一样的 你可以开一个个人帐户 这样就同中国普通帐户一样交易 不受任何限制
跟中国企业开法人户是一样的
有护照、没有身份证的外国人是不可以开户的,因为交易所的系统只认身份证
如有更多疑问,可登陆我的baidu空间 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都可以,具体的可以去查一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应该是不能做,应该需要有居民身份证! 没有限制 这方面和国内企业开户是一样的 你可以开一个个人帐户 这样就同中国普通帐户一样交易 不受任何限制
二、 从哪个软件可以看到外资在亚太期货市场是做多还是做空?
这个你可以在外资的期货交易软件就可以直接查看的啊
三、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五、 我国外汇期货市场的发展概况
1、199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允许境内银行开展实实在在的个人外汇交易业务。 到1999年,随着股市的规范化,买卖股票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缩小,一些投资者开始进入外汇市场。
2、境内外汇实盘交易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总体来看,绝大多数境内外汇投资者都参与了境内银行实盘交易,而保证金交易则没有。 由于国家头条还未开启,加上国家外汇管制政策,国内投资者仍需等待一段时间。
1、外汇作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是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为促进国际经贸发展和政治文化交流,不同国家之间产生了债务关系。由于货币体系不同,一国的货币不能在其他国家流通,除了交付国际公认的还款手段——黄金,不可能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购买力。 随着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国际上广泛使用代表外汇的各种信用工具(如汇票),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购买力转移成为可能。
2、促进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发展。外汇是国际经济交流的产物。没有外汇,就不能加快资金的国际周转和使用,阻碍国际经贸和金融往来。用外汇清偿国际债权债务,不仅可以节省运输现金的成本,规避运输风险,还可以避免资金积压,加快资金周转,从而促进国际商品交易所的发展和资本流动。
3、促进国际资本供求调整。例如,为了加快建设步伐,发展中国家需要有选择地使用国际金融市场的长短期信贷资金,发达国家的剩余资金需要另谋出路。国家。因此,外汇可以起到调节国家间资金盈余和短缺的作用。外汇积累用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和偿还外债。
4、外汇是从事外汇交易和外汇投机的系统。随着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提高,银行提供、查询、买卖、交付和清算外汇。所以我们说外汇是一个无形的市场,是一个无纸化的电脑市场。学习外汇基础知识很有必要
5、在外汇市场,我们是最小的交易者和参与者,服从市场,所以基本的知识是必要的。建议看外汇交易介绍、外汇交易市场、日本蜡烛图曲线和超短线大师。您还可以在 Internet 上收集信息。免费电子书福汇在全球金汇下载区下载。有本书和其他外汇技术的免费电子书。
2、境内外汇实盘交易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总体来看,绝大多数境内外汇投资者都参与了境内银行实盘交易,而保证金交易则没有。 由于国家头条还未开启,加上国家外汇管制政策,国内投资者仍需等待一段时间。
1、外汇作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是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为促进国际经贸发展和政治文化交流,不同国家之间产生了债务关系。由于货币体系不同,一国的货币不能在其他国家流通,除了交付国际公认的还款手段——黄金,不可能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购买力。 随着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国际上广泛使用代表外汇的各种信用工具(如汇票),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购买力转移成为可能。
2、促进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发展。外汇是国际经济交流的产物。没有外汇,就不能加快资金的国际周转和使用,阻碍国际经贸和金融往来。用外汇清偿国际债权债务,不仅可以节省运输现金的成本,规避运输风险,还可以避免资金积压,加快资金周转,从而促进国际商品交易所的发展和资本流动。
3、促进国际资本供求调整。例如,为了加快建设步伐,发展中国家需要有选择地使用国际金融市场的长短期信贷资金,发达国家的剩余资金需要另谋出路。国家。因此,外汇可以起到调节国家间资金盈余和短缺的作用。外汇积累用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和偿还外债。
4、外汇是从事外汇交易和外汇投机的系统。随着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提高,银行提供、查询、买卖、交付和清算外汇。所以我们说外汇是一个无形的市场,是一个无纸化的电脑市场。学习外汇基础知识很有必要
5、在外汇市场,我们是最小的交易者和参与者,服从市场,所以基本的知识是必要的。建议看外汇交易介绍、外汇交易市场、日本蜡烛图曲线和超短线大师。您还可以在 Internet 上收集信息。免费电子书福汇在全球金汇下载区下载。有本书和其他外汇技术的免费电子书。
六、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是指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均应具备上款所列条件。第六条 除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
单独或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第八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第九条 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除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前3年该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该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三)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文件。
境外股东变更股权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手续,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申请颁发或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符合任职条件证明文件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的说明文件;
(六)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原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不得经营期货业务。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其股权变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均应具备上款所列条件。第六条 除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
单独或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第八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第九条 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除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前3年该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该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三)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文件。
境外股东变更股权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手续,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申请颁发或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符合任职条件证明文件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的说明文件;
(六)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原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不得经营期货业务。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其股权变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 外资企业可以投资国内期货市场吗?
可以做,如果外资企业的法人是老外的话,需要找一个有中国身份证的委托人签合同就可以了,必须找一个有身份证的委托人。
跟中国企业开法人户是一样的
有护照、没有身份证的外国人是不可以开户的,因为交易所的系统只认身份证 没在中国注册暂时好像不行,现在企业开户必须有营业执照等 当然
跟中国企业开法人户是一样的
有护照、没有身份证的外国人是不可以开户的,因为交易所的系统只认身份证 没在中国注册暂时好像不行,现在企业开户必须有营业执照等 当然
参考文档
下载:吉大豆交易时间《商品交易所的法律规定》《香港恒指期货喊单》《活牛期货》《期货主连什么意思》《WTI原油属于期货吗》下载:华安期货软件更多关于《外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的文档...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QQ:123456 我们将迅速删除。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推坊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lyfang.com/store/59896.html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推坊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lyfang.com/store/59896.html